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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12来源:原创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24〕5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人才自主培养,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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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2024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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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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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年度计划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旨在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急需紧缺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主办单位,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及行业协会是高级研修项目的协办单位,负责选题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接办班任务的单位是高级研修项目的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指导下,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年底征集下一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协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高质量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组织申报。

  •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服务高质量发展、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各地区各部门以往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择优遴选,制定下发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 第六条  协办单位要严格落实高级研修项目年度计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拟定开班通知,并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工程服务平台)上提交,待审核通过后印发开班通知,指导督促承办单位严密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研修任务。一般应在当年1130前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严密组织、严格考勤、严格管理,结合研修实际对完成规定课程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确保研修活动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取得实效

  • 办班结束后,协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依托工程服务平台提交研修总结报告、经费结算表学员名单、学员和工作人员签到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专业领域研修成果、图文动态信息等完成总结上报,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经费报销。

  • 第八条  学员考核合格获得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证书研修时间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当年度全国有效。用人单位可将高级研修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聘用)、职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

  • 第九条  协办单位要指导支持承办单位开展研修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将优秀课程制作成精品课件,推荐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公需科目目录,促进优质课件资源共享,扩大受益面,增强高级研修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 第三章  研修要求

  • 第十条  高级研修项目应围绕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沿领域为重点遴选研修主题。

  • 第十一条  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每期研修时间一般57(含报到撤离时间),每期研修人数一般70左右,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研修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研修学员应面向全国招收,一般应是具有高级职称(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并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骨干倾斜,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 第十二条  高级研修项目课程应紧贴研修选题,科学合理设置研修内容,突出时代性、前沿性、实用性,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领域的院士或权威专家授课,着力攻坚关键核心技术,探讨解决应用实践问题的对策举措。邀请境外师资授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强意识形态审核把关。

  • 第十三条  高级研修项目可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研修,注重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研修。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班次,线上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50%,并应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线上研修行为。

  • 第十四条  学员要严格落实《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按时到办班地点报到,自觉全程参加研修活动并参加考核,积极参与撰写研修成果报告,确保研修质量和效果。学员在研修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调研等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和缺勤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

  • 第四章  经费支出

  • 第十五条  高级研修项目经费采取财政资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保障,可列支研修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研修发生的必要费用。

  •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办班经费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部门或地方自筹经费保障的办班经费依据各单位财务管理要求执行,按各自经费保障渠道进行结算。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一般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高级研修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严格控制研修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列支其他与研修无关的费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挥好经费对人才培养的作用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 第十八条  高级研修项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超标准的高档酒店和宾馆举办,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研修之机公款旅游、相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或参加与研修无关的活动,严禁使用研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研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研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截留、挪用、虚报研修费或设立小金库,严禁乱培训、乱收费、乱发证,严禁组织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活动。上述有关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追回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取消承办单位申报高级研修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以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办单位应对高级研修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转交第三方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举办时间和地点的,协办单位应当在工程服务平台提前报送情况说明,经同意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对研修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制定下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时予以支持。对当年列入计划但未按时完成高级研修任务的承办单位,下年度不再支持,同时视情减少对协办单位的资助期数。

  •   附则

  •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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